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51號原告 潘閻俊達 訴訟代理人 葉仲 原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政輝 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4,795元【計算式:176.53平方公尺(即原告主張被告無權占用土地之面積)×1,500元/平方公尺(即系爭土地起訴時之公告土地現值)=264,7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並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韶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1日
書記官楊茗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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