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6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6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646號債權人 蔣美蘭 債務人 鄭酪緯
一、債務人應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一個月後,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一個月後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3月25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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