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附民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審附民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審附民字第102號原告 李秉豐 被告 周俊志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0年度審訴字第145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26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潘長生
法官徐子涵
法官李俊彥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慈恩中華民國111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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