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302號債權人 李承樺 代理人 蔡秀蘭 債務人 陳志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3月25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1302號編號本金(新臺幣)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利息計算方式1100,000元民國110年5月14日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利息2200,000元民國110年5月04日3250,000元民國110年5月10日4250,000元民國110年5月07日550,000元民國110年5月24日6150,000元民國11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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