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3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3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398號原告 李佳穎 被告 蔡秀珠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111年度簡字第34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柏霖
法官錢毓華法官李宛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25日
書記官蔡語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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