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95號原告乙○○被告甲○○○○○法定代理人 張清華 上列被告因 林孟汝 犯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3年度簡字第1093號),經原告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之規定,對於被告(即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1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胡堅勤
法官許博然法官傅明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虹儒中華民國103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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