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85號原告 楊麗美 訴訟代理人 林東乾 律師被告 楊陳糧
楊永松 楊永輝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家慶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一○三年度重上字第一八四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民事訴訟裁判確定或撤回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重上字第184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4月18日
書記官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