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除字第356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356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三五六一號
聲請人普生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三九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八月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五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絮雲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六日~B法院書記官莊滿美~F0~T48┌──────────────────────────────────────────────────────┐│附表:九十年度催字第三九六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台銀忠孝分行│九十年一月十日│貳萬陸仟元│AD九0二六六七││││公司 孫道存 ││││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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