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18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1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訴字第118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鄧紹威
劉如意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營偵字第2151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原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09年度簡字第2845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緣被告鄧紹威與其女友 陳芊卉 於民國108年11月21日21時許,至址設臺南市○○區○○路○段000號之建均熱炒店內吃晚餐,然因故與陳芊卉起口角,後又發覺隔壁桌之告訴人 顏暉仁 催促店員 陳美足 ,便心生不滿,電話連絡被告劉如意後,先要求陳芊卉打包菜色後,將攜帶至該店之便當盒大力丟進垃圾筒後離去,便要陳芊卉先行返家。再於同日22時0分許,邀集劉如意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友人
3人至該店,共同基於傷害之犯意聯絡,由劉如意駕駛車牌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至該處,讓鄧紹威與3名友人先入內後,鄧紹威先言「我有事情跟你說、你出來」,顏暉仁答「我不認識你啊」,隨後鄧紹威及3名友人便持店內之椅子砸向顏暉仁頭部,並徒手毆打顏暉仁上半身,顏暉仁之女友祝櫻芩在旁欲勸架則被拉開,隨後劉如意在外停放好車輛亦進入店內,亦徒手或持椅子毆打顏暉仁之頭部,致顏暉仁受有頭皮撕裂傷3公分、右側前臂擦傷、左側手部擦傷、左耳部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2人均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鄧紹威、劉如意涉犯傷害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被告2人均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顏暉仁於本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2紙在卷可稽(簡字卷第117頁、第119頁),依前開法條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2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梁淑美
法官張婉寧法官陳品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修弘中華民國109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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