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8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8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82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進明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4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進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進明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以
107年度易字第1350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
108年度聲字第430號裁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並於民國107年7月16日入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9年9月21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0901089240號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4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9年10月22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9年9月21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08924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件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文件無誤。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23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蕭雅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如茵中華民國109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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