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0年度板交簡字第189號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板交簡字第一八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五○○三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
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證據:前開犯罪事實,有:
  ⑴被告於警訊及偵查中之白自。
  ⑵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酒精測試單、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
測試觀察紀錄表各一紙附卷可證。
(3)被害人 王惠珍 之指述,被告罪證明確。
三、應適用之法條:
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
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中  華  民  ?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七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明宗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五 月 七   日
書記官黃進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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