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0年度雄交簡字第58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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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簡易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交簡字第五八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五七九二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
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詳如附件)。
二、右揭被告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事實,業據其於警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第B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及
測試觀察記錄表在卷可稽,而被告為警攔獲後經酒精測試,其呼氣之酒精濃度高
達每公升零點六九毫克,此有經被告簽認之酒精測定值正本一紙附卷可參。按刑
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係為抽象危險犯,尚不以
對法益生現實之危險為必要,且就醫學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