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上訴字第21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訴字第2168號上訴人即自訴人 黃露甘 代理人 林春榮 律師
陳漢洲 律師被告 陳秀瓊 選任辯護人 何孟育 律師
凃逸奇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自訴被告誣告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自字第31號中華民國100年9月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柏基
法官李雅俐法官簡源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宜珊中華民國101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