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1年聲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鴻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鴻志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廖鴻志因犯如附表所示竊盜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26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何方興
法官陳秋錦法官林碧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01年3月26日
書記官邱廣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