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77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7736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廖苡均 即廖 麗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肆萬零玖佰柒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事實及理由
1.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3年1月12日間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5
0萬元,約定於100年1月12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11.88%計付。詎料,前開借款僅繳納本息至民國96年4月11日止。
債務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2.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撥款記錄及帳務資料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證物:放款資料。契據影本。戶籍謄本。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3月17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773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廖苡均即廖│民國96年4月1│至清償日止│年息11.88%│││340971│麗珠│2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廖苡均即廖│民國96年5月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40971│麗珠│3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