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6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6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690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吳佳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陸萬玖仟伍佰捌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吳佳璁於民國101年03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290000元,約定自民國101年03月21日起至民國106年03月2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5.3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4年01月06日止累計157175元未給付,其中154694元為本金;1781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吳佳璁於民國102年06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250000元,約定自民國102年06月27日起至民國106年06月2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5.3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4年01月06日止累計180286元未給付,其中177594元為本金;2044元為利息;648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吳佳璁於民國103年05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310000元,約定自民國103年05月23日起至民國110年05月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5.3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4年01月06日止累計301867元未給付,其中297749元為本金;3418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吳佳璁於民國102年12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250000元,約定自民國102年12月23日起至民國109年12月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5.3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4年01月06日止累計230252元未給付,其中226465元為本金;2503元為利息;12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1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690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吳佳璁│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38%│││154694││1月07日││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吳佳璁│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38%│││177594││1月07日││計算之利息│││元│││││├──┼───┼─────┼──────┼──────┼───────┤│003│新臺幣│吳佳璁│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37%│││297749││1月07日││計算之利息│││元│││││├──┼───┼─────┼──────┼──────┼───────┤│004│新臺幣│吳佳璁│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38%│││226465││1月07日││計算之利息│││元│││││└──┴───┴─────┴──────┴──────┴───────┘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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