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4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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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48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4、5、7所示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2、4、5、7所載;附表編號1、2所示之犯罪減刑後與附表編號3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捌月;附表編號4、5所示之犯罪減刑後與附表編號6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之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4、5、7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編號1、2、3及附表編號4、
5、6所列之犯罪所處之刑,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第11條、第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伊婷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附表:
┌───────┬────────┬────────┬────────┬────────┬────────┬────────┬────────┐│編號│1│2│3│4│5│6│7│├───────┼────────┼────────┼────────┼────────┼────────┼────────┼────────┤│罪名│施用一級毒品│施用二級毒品│販賣持有一級毒品│施用一級毒品│施用二級毒品│槍砲彈藥刀械管制│賭博││││││││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0年6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7年6月│罰金4000元,如易││││││││併科罰金新臺幣15│服勞役,以銀元叁││││││││萬元│佰元折算壹日。│├───────┼────────┼────────┼────────┼────────┼────────┼────────┼────────┤│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刑法第266條第1│││第10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第5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條例第7條第4項│項│├───────┼────────┼────────┼────────┼────────┼────────┼────────┼────────┤│犯罪日期│92年10月31日│92年10月31日│92年3月20日│95年1月19日│95年1月19日│95年1月19日│95年1月20日│├───┬───┼────────┼────────┼────────┼────────┼────────┼────────┼────────┤│偵查機│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關及案││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號├───┼────────┼────────┼────────┼────────┼────────┼────────┼────────┤││案號│92年度毒偵字第│92年度毒偵字第│92年度偵字第1381│95年度毒偵字第│95年度毒偵字第│95年度偵字第715│95年度偵字第1563││││1115號│1115號│號│212號│212號│號│、1764號│├───┼───┼────────┼────────┼────────┼────────┼────────┼────────┼────────┤│最後事│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高等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實審├───┼────────┼────────┼────────┼────────┼────────┼────────┼────────┤││案號│93年度訴第207號│93年度訴第207號│94年度上更(二)│95年度訴字第241│95年度訴字第241│95年度訴第325號│95年度簡字第58號││││││字第321號│號│號││││├───┼────────┼────────┼────────┼────────┼────────┼────────┼────────┤││日期│93年7月30日│93年7月30日│94年9月20日│95年4月11日│95年4月11日│95年10月3日│95年6月22日│├───┼───┼────────┼────────┼────────┼────────┼────────┼────────┼────────┤│確定日│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最高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期├───┼────────┼────────┼────────┼────────┼────────┼────────┼────────┤││案號│93年度訴字第207│93年度訴字第207│94年度台上字第│95年度訴第241號│95年度訴字第241│95年度訴第325號│95年度簡字第58號│││號│號│6979號││號││││├───┼────────┼────────┼────────┼────────┼────────┼────────┼────────┤││日期│93年8月16日│93年8月16日│94年12月8日│95年4月27日│95年4月27日│95年10月26日│95年7月14日│├───┴───┼────────┼────────┼────────┼────────┼────────┼────────┼────────┤│合於中華民國96│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2月15日││罰金2000元,如易││權期間或罰金額│││││││服勞役,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附註│││不得減刑│││不得減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