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家救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救字第14號聲請人乙○○民國92年
丙○○民國87年共同法定代理人丁○○相對人甲○○
(現於臺灣花蓮監獄執行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父子女關係不存在事件(96年度親字第19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父子女關係不存在事件,因家境窘困,無力支出訴訟費用,且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花蓮分會(下稱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並提出起訴狀、基金會審查決定通知書等以為釋明,復經本院向基金會函調聲請人聲請法律扶助之資力認定資料,有該會96年5月3日函及所附法律扶助申請書、案件概述單、資力審查詢問表、戶籍謄本等為憑,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法律扶助法第6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18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5月18日
法院書記官黃倪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