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交聲減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聲減字第34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台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6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二、三、四、五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二、三、四、五所載,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伍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示之日期犯竊盜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二、三、四、五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本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53條、修正前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蔡世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葉政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三│├───────┼─────────────┼─────────────┼─────────────┤│罪名│竊盜罪│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6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項│├───────┼─────────────┼─────────────┼─────────────┤│犯罪日期│93年10月17日起至94年1月23│93年6月底某日起至94年1月│93年9月初某日起至94年1月│││日止│25日│23日│├───┬───┼─────────────┼─────────────┼─────────────┤│偵│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93│94│94││案├───┼─────────────┼─────────────┼─────────────┤│年│字│偵│核退偵│核退偵││號├───┼─────────────┼─────────────┼─────────────┤│度│號│4501│6│6│├───┼───┼─────────────┼─────────────┼─────────────┤││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最││年│94│94│94│││案├─┼─────────────┼─────────────┼─────────────┤│後││字│上易│訴│訴│││號├─┼─────────────┼─────────────┼─────────────┤│事││號│317│157│157││├─┼─┼─────────────┼─────────────┼─────────────┤│實│判│年│94│94│94│││決├─┼─────────────┼─────────────┼─────────────┤│審│日│月│7│6│6│││期├─┼─────────────┼─────────────┼─────────────┤│││日│28│20│20│├───┼─┴─┼─────────────┼─────────────┼─────────────┤││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年│94│94│94││確│案├─┼─────────────┼─────────────┼─────────────┤│││字│上易│訴│訴││定│號├─┼─────────────┼─────────────┼─────────────┤│││號│317│157│157││日├─┼─┼─────────────┼─────────────┼─────────────┤││確│年│94│94│94││期│定├─┼─────────────┼─────────────┼─────────────┤││日│月│7│8│8│││期├─┼─────────────┼─────────────┼─────────────┤│││日│28│11│11│├───┴─┴─┼─────────────┼─────────────┼─────────────┤│合於中華民國九│第3條第1項第15款,不予減│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刑││││條例││││├───────┼─────────────┼─────────────┼─────────────┤│減刑後刑期、褫│不得減刑(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奪公權期間││││├───────┼─────────────┴─────────────┴─────────────┤│附註│檢察官所聲請之受刑人甲○○減刑案件一覽表內容部分有誤,更正如上。││└───────┴─────────────────────────────────────────┘┌───────┬─────────────┬─────────────┐│編號│四│五│├───────┼─────────────┼─────────────┤│罪名│公共危險罪│非駕駛業務過失傷害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年│├───────┼─────────────┼─────────────┤│所犯法條│刑法第184條之4│刑法第284條第1項後段│││││├───────┼─────────────┼─────────────┤│犯罪日期│94年1月24日│94年1月24日│├───┬───┼─────────────┼─────────────┤│偵│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94│94││案├───┼─────────────┼─────────────┤│年│字│偵│偵││號├───┼─────────────┼─────────────┤│度│號│548│2145│├───┼───┼─────────────┼─────────────┤││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最││年│94│94│││案├─┼─────────────┼─────────────┤│後││字│交上訴│交易│││號├─┼─────────────┼─────────────┤│事││號│462│156││├─┼─┼─────────────┼─────────────┤│實│判│年│94│94│││決├─┼─────────────┼─────────────┤│審│日│月│7│12│││期├─┼─────────────┼─────────────┤│││日│19│14│├───┼─┴─┼─────────────┼─────────────┤││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年│94│94││確│案├─┼─────────────┼─────────────┤│││字│交上訴│交易││定│號├─┼─────────────┼─────────────┤│││號│462│156││日├─┼─┼─────────────┼─────────────┤││確│年│94│95││期│定├─┼─────────────┼─────────────┤││日│月│8│1│││期├─┼─────────────┼─────────────┤│││日│22│9│├───┴─┴─┼─────────────┼─────────────┤│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刑期、褫│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6月││奪公權期間│││├───────┼─────────────┴─────────────┤│附註│檢察官所聲請之受刑人甲○○減刑案件一覽表內容部分有誤,│││更正如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