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0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6年度執聲字第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判處有期徒刑十月,在台灣宜蘭監獄執行中,於95年12月29日經法務部法矯字第0950048646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而假釋中之保護管束,核其性質並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其宣告自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最高法院95年第8次刑庭會議決議參照),核先敘明。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前於94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94年7月13日以94年度訴字第932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同年間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4年度士簡字第1046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二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5年度聲字第375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一年確定。又於94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5年5月30日以95年度訴字第705號判處有期徒刑十月,並經其撤回上訴確定。上開二宣告刑,經自94年10月4日起送監接續執行迄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考。
㈡、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司以95年12月29日法矯字第0950048646號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96年8月3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96年7月26日等情,有臺灣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一份可稽,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從而,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前述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1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吳秋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惠莊中華民國96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