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6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616號原告雙鏘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仁 和訴訟代理人 林浩傑 律師被告 董雅玲 即麗宸汽車材料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81萬9,40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1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蔡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9月18日
書記官廖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