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374號原告龍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金城 被告立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35萬1,24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萬4,2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1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蔡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9月18日
書記官廖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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