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26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267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執聲字第23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2罪,先後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97年度訴字第1394號、97年度審簡字第3130號刑事判決各1份、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2紙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就受刑人所犯上開數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21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黃苙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7月21日
書記官廖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