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329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3291號
原   告  林誠吉
訴訟代理人  林辰彥 律師
複代理人   黃豐緒 律師
       黃淑怡 律師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胡永吉
訴訟代理人  李逸文 律師
複代理人   陳雅亭 律師
被   告 寶島鐘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郭照月
訴訟代理人  王南雄
       胡見廣
被   告 寶富鐘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陳馬蓮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靜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招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蕭清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書記官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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