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3291號
原 告 林誠吉
訴訟代理人 林辰彥 律師
複代理人 黃豐緒 律師
黃淑怡 律師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胡永吉
訴訟代理人 李逸文 律師
複代理人 陳雅亭 律師
被 告 寶島鐘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郭照月
訴訟代理人 王南雄
胡見廣
被 告 寶富鐘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陳馬蓮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靜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招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蕭清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書記官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