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424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簡字第42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保護令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簡字第424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鈞富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8592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2年度易字第380號),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乙○○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乙○○與甲○○前為同居之男女朋友,兩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2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乙○○前因對甲○○實施家庭暴力,經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於民國112年7月18日以112年度家護字第1203號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令其不得對甲○○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行為,且應遠離甲○○住居所(高雄市○○區○○○街00巷00號)至少100公尺,有效期間為2年。詎乙○○明知上揭保護令之內容,仍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於112年11月7日12時許,騎乘機車至高雄市○○區○○○街00巷00號即甲○○之住處門口,隨即以電話聯繫甲○○,經甲○○要求乙○○離開其仍拒不離去,以此方式騷擾甲○○及接近甲○○住居所100公尺內。警方於同日12時39分,在高雄市○○區○○○街00巷00號前,以現行犯逮捕乙○○,因而查獲。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理由: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甲○○於警詢證述情節相符,並有現場監視錄影畫面暨翻拍相片、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2年度家護字第1203號民事通常保護令、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瑞隆派出所保護令執行記錄表、家庭暴力高危機案件列管暨執行概況表、成人保護案件通報表在卷可佐,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第4款之違反保護令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與告訴人前為同居情侶
,本應相互尊重,保持理性溝通,且被告明知上開保護令之內容,卻仍漠視保護令之效力,未理智控制己身言行,逕自前往告訴人住處且經告訴人要求仍拒不離去,以此方式違反保護令,所為實有不該。惟念被告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被告於本案未對告訴人施以恫嚇或其他暴力行為,足認被告本案違反保護令之手段非重;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造成告訴人心理上痛苦之程度;並考量被告前有多次對告訴人為違反保護令之行為,此有卷附之家庭暴力高危機案件列管暨執行概況表、成人保護案件通報表、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令、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是被告之素行難謂良好,兼衡被告自陳之教育程度、經濟狀況(涉個人隱私,詳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丙○○提起公訴。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謝昀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書記官楊竣凱所犯法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