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2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17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珉銓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19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珉銓犯如附表所示之拾參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珉銓因犯竊盜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決先例、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13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且附表編號1至9之罪,曾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0月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該刑事判決書等件在卷可稽。又受刑人就附表所犯,雖各有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然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此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受刑人是否同意聲請定執行刑調查表附卷足憑,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自不受同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限制,是本院認本件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復依前揭說明,本院就附表所示案件,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不得重於上開曾定應執行刑之各罪之應執行刑與其餘各罪所示刑度加計之總和(計算式:1年10月+6月=2年4月)。
四、爰審酌受刑人所犯之罪,分別有侵入有人居住建築物竊盜、盜用電信設備通信、竊盜、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侵入住宅竊盜罪,犯罪類型及侵害法益部分相異,犯罪時間介於110年8月至000年0月間,及受刑人前經數次定刑後,刑度已有所減輕等總體情狀,兼衡確保刑罰應報及預防之目的,充分反映各次行為之不法內涵,暨受刑人以前引調查表書面陳述請求從輕量刑之意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8、10所示之罪部分,固係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且原確定判決宣告之有期徒刑刑期未逾6月,本得易科罰金,惟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犯罪併合處罰之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679號解釋意旨,自毋庸為易科罰金之記載。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雖已執行完畢,然此應由檢察官日後指揮執行本件應執行之刑時,予以折抵扣除,並不影響本院就本件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均併予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徐莉喬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書記官黃挺豪附表:
編號123罪名侵入有人居住建築物竊盜罪電信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之盜用電信設備通信罪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10年8月25日110年10月12日至110年10月13日111年3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橋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1897號高雄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290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236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橋頭地院高雄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1年度簡字第617號111年度簡字第2467號111年度簡字第1060號判決日期111年4月11日111年8月29日111年9月30日確定判決法院橋頭地院高雄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1年度簡字第617號111年度簡字第2467號111年度簡字第1060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5月25日111年10月12日111年11月17日備註橋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046號(已執畢)高雄地檢111年度執字第7613號(已執畢)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4736號(已執畢)編號1至9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0月
編號456罪名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侵入住宅竊盜罪電信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之盜用電信設備通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11年3月21日110年10月12日110年10月12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2361號高雄地檢111年度偵字第8443號高雄地檢111年度偵字第844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案號111年度簡字第1060號111年度審訴字第582號111年度審訴字第582號判決日期111年9月30日111年10月11日111年10月11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案號111年度簡字第1060號111年度審訴字第582號111年度審訴字第582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11月17日111年11月22日111年11月22日備註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4736號(已執畢)高雄地檢111年度執字第8549號高雄地檢111年度執字第8549號編號1至9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0月
編號789罪名竊盜罪電信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之盜用電信設備通信罪侵入住宅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共3罪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共2罪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11年1月27日111年1月27日111年5月5日111年1月27日111年1月27日111年3月10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高雄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0027號、第12030號、第14185號高雄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0027號、第12030號、第14185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129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1年度簡字第3485號111年度簡字第3485號111年度易字第1846號判決日期111年11月9日111年11月9日112年3月30日確定判決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1年度簡字第3485號111年度簡字第3485號111年度易字第1846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1月18日112年1月18日112年5月2日備註高雄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050號高雄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050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159號編號1至9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0月
編號10罪名侵入有人居住之建築物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10年10月17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高雄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511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高雄地院案號112年度易字第161號判決日期112年9月8日確定判決法院高雄地院案號112年度易字第161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10月12日備註高雄地檢112年度執字第832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