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174號上訴人 吳必卿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龍鳳 間因112年度重訴字第174號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書記官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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