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2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10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三貴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罰執字第736號、112年度執聲字第17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三貴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吳三貴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112年度簡字第2819、3382號)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受刑人亦表示無意見(見本院公務電話紀錄),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鄭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鄭佩玉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