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附民字第2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二六六號
原告乙○○兼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丁○○兼右一人法定代理人丙○○右列被告因過失致人於死案件(中華民國九十三度訴字第一四四一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影本所載。
二、被告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應以判決回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丁○○被訴業務過失致人於死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首揭條文意旨,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而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進發
法官劉兆菊法官唐敏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