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附民字第2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二二四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丙○○律師被告丁○○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設台中市○○路○○號右一人法定代理人 蔡裕芳 訴訟代理人乙○○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雖被告詐得金額明確,惟被告丁○○答辯伊清償部分金額,該清償部分究係若干,尚應查明,另被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是否有連帶賠償責任,亦需進一步為辯論,本事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七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