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9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9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九二八號
原告乙○○送達代收人 洪雅宣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貳佰捌拾伍萬玖仟肆佰柒拾伍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玖仟叁佰壹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李悌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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