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簡字第431號
上 訴 人 台証綜合証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即原審被告)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5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00,0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9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