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9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履行和解契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942號原告 羅仁鴻 被告 池宗訓
許雯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和解契約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昌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4日
書記官呂子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