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9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938號原告 林龍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苡妡 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零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8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4日
書記官胡文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