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6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6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698號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非訟代理人 莊志宏 相對人 鄭添仁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鄭添仁於民國87年5月1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第三人慶仁木業有限公司、相對人向聲請人之借款,設定新台幣(下同)4,7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7年3月25日起至117年3月25日止,嗣於105年7月28日再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第三人慶仁木業有限公司向聲請人之借款,設定新台幣(下同)5,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5年7月26日,均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第三人慶仁木業有限公司邀相對人鄭添仁、第三人 尤敏芳 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04年9月15日起陸續向聲請人借用18,290,000元,其還款方式、借款期限、約定利息、違約金均按契約之約定計算,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民國105年8月
3日起即未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2件、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2件、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1件、借據影本5件、綜合授信契約影本1件、借款展期約定書影本2件、利息增補條款約定書影本2件、保證書1件、約定書2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6年3月21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表:不動產標示┌──────────────────────────────────────────────┐│土地:│├─┬───────────────────────────┬─┬──────┬────┬──┤│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市○區○段│小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高雄│燕巢│面前埔││187-11│建│87│全部││├─┴───┴────┴────┴────┴────────┴─┴──────┴────┴──┤│建物︰│├─┬──┬───────────────┬──────┬─────────────┬──┬─┤│編│建││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備││││基地坐落│主要建築├───────┬─────┤││││├───────────────┤材料及│樓層面積│附屬建物││││號│號│建物門牌│房屋層數│合計│用途及面積│範圍│考││││││││││├─┼──┼───────────────┼──────┼───────┼─────┼──┼─┤│1│58│面前埔段187-11地號│加強磚造│1層:43.32││全部││││││3層│2層:53.96││││││├───────────────┤│3層:53.96│││││││橫山村深興路163號││騎樓:10.64│││││││││合計:161.88││││├─┴──┴───────────────┴──────┴───────┴─────┴──┴─┤│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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