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89年度雄交簡字第578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雄交簡字第五七八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甲○○
右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判決,提起上
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十日內為之;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
式或法律上不應淮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
百四十九條及第三百六十二條規定甚明。前揭規定於刑事簡易程序亦準用之,刑
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證書一紙存卷
可稽,惟上訴人竟遲至八十九年八月十九日始行上訴,有刑事上訴狀本院收文章
在卷可稽,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及第三百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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