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交抗字第2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交抗字第250號抗告人即異議人甲○○上列抗告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裁定(99年度交聲字第13
91、1392、1393、1394、1395、1396、1397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先前係蒙受冤情而受裁罰,依比例原則,應給予救濟審理,原審依一事不再理駁回異議,應予撤銷云云。
二、按交通法庭認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8條定有明文。
再按同一案件(內容相同之事實),僅能為一次司法機關審理之客體,又同一案件經判決確定後,產生既判力,用以揭示行為人就同一事件僅受一次之處罰,此為「一事不再理」原則,亦稱「一罪不兩罰」原則,是以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規定,曾經判決確定者,法院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又上揭刑事訴訟法規定,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9條前段規定,於法院受理有關交通事件,亦應予以準用,惟因道路交通聲明異議事件之處理並無諭知免訴之規定,於此情形,應認其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交抗字第272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抗告人即異議人甲○○就本件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各交通事件裁決處分,前均已分別向原審法院聲明異議,且於經原審法院裁定駁回聲明異議後,部分案件經提起抗告後,並經本院以附表所示案號裁定駁回抗告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是抗告人就上開裁決處分重行提起聲明異議,基於一事不再理之原則,顯非合法,且無從補正,自應均予以駁回。
三、原審裁定駁回抗告人之異議,核無違誤。抗告人仍執前詞提起抗告,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26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2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徐美麗法官施柏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22日
書記官魏文常附表:
┌──┬──────────┬────────────────┬─────────────────┐│編號│交通事件裁決處分文號│承審法院/案號/審理結果│抗告法院/案號/審理結果││││(台灣高雄地方法院簡稱雄院)│(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簡稱高雄高分│││││院)│├──┼──────────┼────────────────┼─────────────────┤│1│96年8月7日│⒈雄院/96交聲845/異議駁回│1.高雄高分院/97交抗280/抗告駁回│││高市府交裁字第裁│⒉雄院/98交聲733/異議駁回││││32-B00000000號│(逾期抗告亦駁回)│││││⒊雄院/98交聲1093、0000-0000/│││││異議駁回│││││⒋雄院/98交聲3072/異議駁回│⒉高雄高分院/98交抗884/抗告駁回│├──┼──────────┼────────────────┼─────────────────┤│2│96年7月3日│⒈雄院/97交聲946/異議駁回│1.高雄高分院/97交抗348/抗告駁回│││高市府交裁字第裁│⒉雄院/98交聲1093、0000-0000││││32-B00000000號│/異議駁回│││││⒊雄院/98交聲3073/異議駁回│⒉高雄高分院/98交抗885/抗告駁回│├──┼──────────┼────────────────┼─────────────────┤│3│93年5月20日│⒈雄院/98交聲864/異議駁回││││高市府交裁字第裁│(逾期抗告亦駁回)││││00-000000號│⒉雄院/98交聲1094/異議駁回│││││⒊雄院/98交聲3074/異議駁回│⒈高雄高分院/98交抗886/抗告駁回│├──┼──────────┼────────────────┼─────────────────┤│4│93年5月20日│⒈雄院/96交聲845/異議駁回││││高市府交裁字第裁│⒉雄院/98交聲865/異議駁回││││00-000000號│(逾期抗告亦駁回)│││││⒊雄院/98交聲1093、0000-0000│││││/異議駁回│││││⒋雄院/98交聲3075/異議駁回│⒈高雄高分院/98交抗887/抗告駁回│├──┼──────────┼────────────────┼─────────────────┤│5│92年12月12日│⒈雄院/97交聲947/異議駁回│1.高雄高分院/97交抗347/抗告駁回│││高市府交裁字第裁│⒉雄院/98交聲1093、0000-0000││││32-BH0000000號│/異議駁回│││││⒊雄院/98交聲3076/異議駁回│⒉高雄高分院/98交抗888/抗告駁回│├──┼──────────┼────────────────┼─────────────────┤│6│93年5月20日│⒈雄院/97交聲948/異議駁回│1.高雄高分院/97交抗350/抗告駁回│││高市府交裁字第裁│⒉雄院/98交聲1093、0000-0000││││BD0000000號│/異議駁回│││││⒊雄院/98交聲3077/異議駁回│⒉高雄高分院/98交抗889/抗告駁回│├──┼──────────┼────────────────┼─────────────────┤│7│93年5月20日│⒈雄院/97交聲949/異議駁回│1.高雄高分院/97交抗349/抗告駁回│││高市府交裁字第裁│⒉雄院/98交聲1093、0000-0000││││B00000000號│/異議駁回│││││⒊雄院/98交聲3078/異議駁回│⒉高雄高分院/98交抗890/抗告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