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訴緝字第6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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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訴緝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緝字第69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7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檢察官起訴案號98年度偵字「第4193號」之記載應更正為「第4913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檢察官起訴案號98年度偵字「第4193號」之記載顯係98年度偵字「第4913號」之誤植,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2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文祺
法官陳振謙法官張銘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莊文茹中華民國99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