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苗簡字第6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苗簡字第644號原告 柳清日 訴訟代理人 粘舜權 律師被告 李陳龍 訴訟代理人 龔厚丞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1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理由二中,關於「106年度苗簡字第396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07年度苗簡字第393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民國107年7月19日所為105年度苗簡字第644號民事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理由二中,關於「106年度苗簡字第39
6號」號為誤寫之錯誤,爰依首開規定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何星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李宜娟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