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61號原告 陶育仁 訴訟代理人 張介鈞 律師
張鈞棟 律師被告 陶柏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權利範圍10000分之82)及其上同區段683建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暨共有部分742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74)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所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0,220元【計算式:(土地面積995.87㎡×公告土地現值35,968元/㎡×權利範圍82/10000)+建物最新課稅現值326,
500元=620,220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
書記官蔡昀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