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5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558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宜欣 被上訴人即被告 蔡昆芳
蔡昆旭 陳秀月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2月27日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即原告林宜欣對於本院民國109年2月27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109年3月24日,以108年度訴字第558號裁定,命上訴人於系爭命補正通知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又上開裁定送達上訴人以後,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列印紙本在卷可稽。是其本件上訴不合法定程式,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21日
民事庭法官周裕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4月21日
書記官謝佳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