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2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2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二二三號
原告甲○○○○信用合作社設台中市○○路○○○號法定代理人 謝奇師 訴訟代理人 黃興木 律師被告乙○○
丙○○丁○○右列被告等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八十九年訴字第二五八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清鈞
法官林三元法官吳進發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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