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64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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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64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訴字第645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號(指定辯護人許麗美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3110、4035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丙○○共同連續行使偽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偽造印章及編號2所示之偽造印文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丙○○明知其未曾在冠億企業社任職,且其所掛名為負責人之永康泰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下稱永康泰公司)並未曾與德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德峰公司)、文茂建設有限公司(下稱文茂公司)簽訂任何工程合約,竟自民國93年6月間起至94年11月間止,與子○○(另由檢察官移送併案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審理)及辛○○(另行審結)共同基於行使偽造公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由子○○代為辦理以丙○○個人名義或以丙○○所掛名之永康泰公司名義向如附表一所示之銀行申請信用貸款、現金卡、房屋貸款、企業貸款,並由辛○○偽造如附表一編號1至4號、6至8號所提出之偽造文件欄所示之屬私文書性質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工程簡易承攬合約書、合約明細、工程分包合約書,屬特種文書性質之(離)職證明書或員工職務證明書或員工在職證明書,暨具有公文書性質之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新竹市分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後,由子○○連續於如附表一所示之申請時間至如附表一所示之銀行申辦如附表一所示之信用貸款或現金卡或房屋貸款或企業貸款,足以生損害於冠億企業社、 李蘭芳 、德峰公司、文茂公司、如附表一所示之銀行及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新竹市新竹市分局,如附表一所示之銀行因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實證明文件而均陷於錯誤,誤認丙○○確於冠億企業社工作債信良好暨永康泰公司營運狀況良好,而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核准時間各准予核貸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或現金卡。
二、證據:
Ⅰ、被告丙○○於警詢及偵查中之陳述及本院之自白。
Ⅱ、共犯子○○、辛○○於警詢及偵查中之陳述。
Ⅲ、被害人新竹國際商業銀行(下稱丁○○○)職員甲○○、慶豐商業銀行(下稱慶豐商銀)職員 李響俯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下稱北富銀)職員戊○○、板信商業銀行(下稱板信商銀)職員癸○○、國泰世華銀行職員壬○○、安泰商業銀行(下稱安泰商銀)職員己○○、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信銀)職員乙○○、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中壢分行(下稱中小企銀中壢分行)職員 蕭樹強 於警詢中之陳述。
Ⅳ、卷附⑴丁○○○貸memore申請書、偽造之冠億企業社在(離)
職證明書、偽造之丙○○93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年薪927335元)、偽造之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丙○○9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95年5月17日北區國稅桃縣二字第0951012844號函(以上均影本)。
⑵慶豐商銀貸款申請書、偽造之冠億企業社員工職務證明書
、偽造之丙○○92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年薪892080元)、丙○○名片(註明丙○○係冠億企業社廠長)(以上均影本)。
⑶北富銀「所得金」信用貸款申請書、偽造之冠億企業社員
工職務證明書、偽造之丙○○92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年薪892080元)、丙○○名片(註明丙○○係冠億企業社廠長)、偽造之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丙○○91年度、9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以上均影本)。
⑷板信商銀借款申請書暨客戶基本資料表、偽造之冠億企業
社員工職務證明書、偽造之丙○○92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年薪892080元)、丙○○名片(註明丙○○係冠億企業社廠長)、偽造之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丙○○9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其上蓋有偽造之「書記 簡曉菁 」戮章印文)(以上均影本)。
⑸國泰世華銀行貸款申請暨個人資料表(註明丙○○係冠億企業社廠長)。
⑹安泰商銀信用貸款申請書、偽造之冠億企業社在職證明書
、偽造之丙○○93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年薪0000000元)、丙○○名片(註明丙○○係冠億企業社廠長)、偽造之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丙○○
91年度、9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91年度清單其上蓋有偽造之「助理 呂宜錚 」戮章印文、92年度清單蓋有「書記簡曉菁」戮章印文)(以上均影本)。
⑺中信銀個人信貸申請書、現金卡申請書、偽造之丙○○93
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影本(年薪0000000元)。
⑻客戶授信申請書、桃園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工程簡易
承攬合約書(其上蓋有偽造之「德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印文及偽造之德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 凌耀輝 」印文)、德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合約明細(其上蓋有偽造之「德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印文)、工程分包合約書(其上蓋有偽造之「文茂建設有限公司」印文及偽造之文茂建設有限公司負責人「 羅文 在」印文)、偽造之保證人庚○○之93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偽造之保證人庚○○之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92年度、9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其上蓋有偽造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全功能櫃台專用章」印文)(以上均影本)。
三、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被告願受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1年2月之宣告。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予敘明。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11條、第212條、第339條第1項。
五、如附表二編號1及編號2所示之偽造印章及偽造印文均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六、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七、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6年6月1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賴淑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6年6月11日
書記官劉亭筠附表一:編號1Ⅰ放款銀行名稱、地址:丁○○○桃園個人金融中心
桃園縣桃園市○○路○段○○○號Ⅱ申請項目、金額:信用貸款、16萬元Ⅲ申請時間:94年3月23日Ⅳ核准時間:94年4月25日Ⅴ所提出之偽造文件:
⑴偽造之丙○○92年度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綜
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⑵偽造之冠億企業社在(離)職證明書⑶偽造之冠億企業社93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編號2Ⅰ放款銀行名稱、地址:慶豐商銀桃園分行
桃園縣桃園市○○路○○○號Ⅱ申請項目、金額:信用貸款、20萬元Ⅲ申請時間:93年6月10日Ⅳ核准時間:93年6月15日Ⅴ所提出之偽造文件:
⑴偽造之冠億企業社員工職務證明書⑵偽造之冠億企業社92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編號3Ⅰ放款銀行名稱、地址:北富銀消費金融部桃竹區中心
桃園縣桃園市○○路○○○號3樓Ⅱ申請項目、金額:信用貸款、50萬元Ⅲ申請時間:93年6月25日Ⅳ核准時間:93年6月25日Ⅴ所提出之偽造文件:
⑴偽造之丙○○91年度、92年度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
縣分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⑵偽造之冠億企業社員工職務證明書⑶偽造之冠億企業社92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編號4Ⅰ放款銀行名稱、地址:板信商銀桃園分行
桃園縣桃園市○○路○○○號Ⅱ申請項目、金額:房屋貸款、412萬元Ⅲ申請時間:94年1月6日Ⅳ核准時間:94年2月1日Ⅴ所提出之偽造文件:
⑴偽造之丙○○92年度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綜
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其上蓋有偽造之「書記簡曉菁」戮章印文)⑵偽造之冠億企業社員工職務證明書⑶偽造之冠億企業社92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編號5Ⅰ放款銀行名稱、地址:國泰世華銀行桃興分行
桃園縣桃園市○○路○○○號Ⅱ申請項目、金額:房屋貸款、243萬元Ⅲ申請時間:94年1月3日Ⅳ核准時間:94年2月5日Ⅴ所提出之偽造文件:無編號6Ⅰ放款銀行名稱、地址:安泰商銀信貸行銷部台南分部
台南市○○路○○號Ⅱ申請項目、金額:信用貸款、20萬元Ⅲ申請時間:94年5月4日Ⅳ核准時間:94年5月9日Ⅴ所提出之偽造文件:
⑴偽造之丙○○91年度、92年度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
縣分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91年度清單上蓋有偽造之「助理呂宜錚」戮章印文、92年度清單上蓋有「書記簡曉菁」戮章印文)⑵偽造之冠億企業社在職證明書⑶偽造之冠億企業社93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編號7Ⅰ放款銀行名稱、地址:中信銀台北電話推廣科中電話行銷
台北市○○路○○號9樓Ⅱ申請項目、金額(額度):信用貸款(10萬元)、現金卡(額
度8萬元)、Ⅲ申請時間:94年5月4日Ⅳ核准時間:94年5月10日Ⅴ所提出之偽造文件:
⑴偽造之冠億企業社93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編號8Ⅰ放款銀行名稱、地址:中小企銀中壢分行
桃園縣中壢市○○路○○○號Ⅱ申請項目、金額:企業貸款、69萬元Ⅲ申請時間:94年11月4日Ⅳ核准時間:94年11月25日Ⅴ所提出之偽造文件:
⑴偽造之工程簡易承攬合約書(其上蓋有偽造之「德峰營造股
份有限公司」印文及偽造之德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凌耀輝」印文)⑵偽造之德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合約明細(其上蓋有偽造之「
德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印文)⑶偽造之工程分包合約書(其上蓋有偽造之「文茂建設有限公
司」印文及偽造之文茂建設有限公司負責人「 羅文在 」印文)⑷偽造之保證人庚○○之93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⑸偽造之保證人庚○○之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
92年度、9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其上蓋有偽造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全功能櫃台專用章」印文)附表二:
編號1
Ⅰ、偽造之「冠億企業社」印章1枚
Ⅱ、偽造之「李蘭芳」印章1枚
Ⅲ、偽造之「助理呂宜錚」戮章1枚
Ⅳ、偽造之「書記簡曉菁」戮章1枚
Ⅴ、偽造之「德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印傽1枚
Ⅵ、偽造之「凌耀輝」印章1枚
Ⅶ、偽造之「文茂建設有限公司」印章1枚
Ⅷ、偽造之「羅文在」印章1枚
Ⅸ、偽造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全功能櫃台專用章」1枚編號2
Ⅰ、偽造之丙○○冠億企業社在(離)職證明書(已交付丁○○○)上偽造之「冠億企業社」、「李蘭芳」印文各1枚
Ⅱ、偽造之冠億企業社員工職務證明書(已交付慶豐商銀)上偽造之「冠億企業社」、「李蘭芳」印文各1枚
Ⅲ、偽造之冠億企業社員工職務證明書(已交付北富銀)上偽造之「冠億企業社」、「李蘭芳」印文各1枚
Ⅳ、偽造之丙○○92年度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已交付板信商銀)上偽造之「書記簡曉菁」戮章印文1枚及偽造之冠億企業社員工職務證明書(已交付慶豐商銀)上偽造之「冠億企業社」、「李蘭芳」印文各1枚
Ⅴ、偽造之丙○○91年度、92年度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已交付安泰商銀)偽造之「助理呂宜錚」戮章印文、「書記簡曉菁」戮章印文各
1枚暨偽造之冠億企業社在職證明書(已交付安泰商銀)上偽造之「冠億企業社」、「李蘭芳」印文各1枚
Ⅵ、偽造之工程簡易承攬合約書(已交付中小企銀)上偽造之「德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印文及偽造之「凌耀輝」印文各1枚、偽造之德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合約明細(已交付中小企銀)上偽造之「德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印文1枚、偽造之工程分包合約書(已交付中小企銀)上偽造之「文茂建設有限公司」印文及偽造之「羅文在」印文各1枚、偽造之保證人庚○○之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92年度、9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已交付中小企銀)上偽造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全功能櫃台專用章」印文1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