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72號原告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戊○○被告丙○○被告丁○○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七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6月1日
書記官冒佩妤書記官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