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3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343號聲請人甲○○
樓之2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朕園生命關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原本。
二、相對人園生命關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之公司設立登記表及「最新」變更登記表,如上開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已變更,請一併補正相對人現任之法定代理人及其最新戶籍謄本(戶籍謄本內之記事欄位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6年6月11日
民事庭法官王萬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巫穎中華民國96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