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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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126號原告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展茂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22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6年5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6年5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卓立婷以上正本是依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請於收受裁定10日內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1日
書記官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