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9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9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906號上訴人 范玉嬌 被上訴人 范良麟
范良明 上一法定代理人 戴紹玲 被上訴人 范良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陸仟零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6日
書記官林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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