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238號聲請人 黃懷忠 相對人 林玉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林玉金於民國107年8月17日以其所有
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做為其與債務人 李秀 對原債權人 羅竑蘋 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8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07年11月13日,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借款、票據、保證債務,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又相對人林玉金、債務人李秀、第三人 黃卿瑛 於民國107年
8月14日向原債權人羅竑蘋借款150萬元,並約定清償方式為自撥款日(即107年8月20日)起9個月先償還50萬元,一年期滿償還剩餘欠款100萬元。嗣原債權人羅竑蘋於108年8月27日將抵押權及所擔保債權移轉予聲請人,並於108年8月30日辦理登記在案。茲因清償期屆至後,債務人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切結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讓與協議書、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匯出匯款申請書(回條聯)、存證信函及收件回執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林玉金、債務人李秀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及債務人均未以書面或言詞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附表:108年度司拍字第238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縣│萬巒鄉│萬全││1048││0│0│42.95│2分之1││├──┼───┼────┼──┼──┼───┼─┼──┼──┼────┼───┼─────┤│002│屏東縣│萬巒鄉│萬全││1049││0│0│49.82│2分之1││├──┼───┼────┼──┼──┼───┼─┼──┼──┼────┼───┼─────┤│003│屏東縣│萬巒鄉│萬全││1054││0│3│16.63│2分之1││├──┼───┼────┼──┼──┼───┼─┼──┼──┼────┼───┼─────┤│004│屏東縣│萬巒鄉│萬全││1055││0│3│53.08│2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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