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重家繼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移轉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號原告 彭高秋華 訴訟代理人 朱昭勳 律師複代理人 曾鈞玫 律師被告 彭誌明 兼訴訟代理人 彭麗娥 被告 彭秋來
曹嘉如 兼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彭麗梅 上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4月8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9年3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孟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6日
書記官鄭筑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