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119號聲請人南投縣國姓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胡水發 相對人 張丞升 即 張又 升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債務人張丞升即 張又升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最高限額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6年5月15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2600萬元。
(三)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權利人(即抵押權人)所負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保證(即債務人為他人保證之債務)、代墊保險費。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6年5月11日。
(五)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六)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七)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八)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計算。
(九)債務人:張丞升即張又升。嗣債務人張丞升即張又升於106年5月23日向聲請人借款2000萬元,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如未按月攤還本息,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即全部償還,並應依約支付違約金。詎債務人自108年10月23日起即未繳納本息,應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19,42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等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土地登記謄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授信約定書影本、借據影本、放款戶資料一覽表查詢影本及催訪紀錄卡影本等件為證。
三、本院於109年1月15日通知相對人如認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不實,應於收受通知後10日內具狀陳述意見,相對人逾期未為陳述,是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8年度司拍字第119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南投縣│埔里鎮│ 榮光 ││1131││4266.61│全部│張丞升即張又│││││││││││生│├──┼───┼────┼────┼────┼────────┼─┼─────────┼──────┼──────┤│002│南投縣│埔里鎮│榮光││1132││2214.59│全部│張丞升即張又│││││││││││生│└──┴───┴────┴────┴────┴────────┴─┴─────────┴──────┴──────┘※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